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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进与被执行人刘和平、陈庆友、刘诗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进,刘和平,陈庆友,刘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周进,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和平,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庆友,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诗才,男,194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进与被执行人刘和平、陈庆友、刘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和平、陈庆友、刘诗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和平、陈庆友、刘诗才于2017年1月18日之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刘和平、陈庆友、刘诗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进发现被执行人刘和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何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