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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胜、陈光正与被告王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陈光正,王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891号原告:陈永胜,男,193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光正,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禹,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永胜、陈光正与被告王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永胜、陈光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胜、陈光正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胜、陈光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永胜、陈光正负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