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胜、陈光正与被告王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陈光正,王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891号原告:陈永胜,男,193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光正,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禹,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永胜、陈光正与被告王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永胜、陈光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胜、陈光正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胜、陈光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永胜、陈光正负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