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2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农有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2186号之一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农有海,男,壮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被执行人农有海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9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亭审 判 员 陈锦明人民陪审员 赖学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