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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友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友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友文,男,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友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书记员周启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友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2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方友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03.9mg/100ml)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唐某2、唐某1,途经305省道寿昌镇宋公桥路段时,与周某驾驶的浙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1手部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友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方友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友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周某、唐某1、唐某2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报告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友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友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友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