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优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优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95号原告: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金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系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沈阳优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南街64号.法定代表人:马月兰。原告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优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取454元,退还原告22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惠华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人民陪审员 栾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