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朗小建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小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刑初73号公诉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朗小建,男,傣族,文盲,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11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朗小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帆、袁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朗小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日12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平原镇新莲村委会二村二组68号被告人朗小建家后院查获其藏匿在一棵树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袋,经称量净重102.85克。当日15时许,被告人朗小建在家中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朗小建的户口证明、电话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取样笔录、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朗小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出庭的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朗小建主观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朗小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对朗小建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人朗小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朗小建提出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到他家后院查获毒品后把他的母亲刀某某抓了,他兄弟朗某甲在寨子旁边找到他,让他赶快回家,他回家的时候已经知道公安人员查获了他的毒品,他是主动回去接受调查的,不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其他证据,朗小建均无异议。针对朗小建对《抓获经过》提出的异议,公诉机关在庭后调取了证人朗某甲的证言,朗某甲证实案发当天确实是其把朗小建叫回家的。对补充调取的该份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公诉人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请法庭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该份证据,并对被告人朗小建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2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盈江县平原镇新莲村委会二村二组68号被告人朗小建家后院的一棵树下查获朗小建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2.85克。当日15时许,朗小建在得知其藏匿的毒品被查获后返回家中,被在此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朗小建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朗小建的主体身份情况,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次。2、电话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线索来源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情况。3、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1月2日11时40分,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盈江县平原镇新莲村委会二村二组68号的刀某某(系被告人朗小建的母亲)有贩毒嫌疑。接警后,公安民警于当日12时11分到盈江县平原镇新莲村委会二村二组68号被告人朗小建家将刀某某抓获,从刀某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公安民警持搜查证对朗小建家进行搜查时,从朗小建家后院的鸭圈内查获用一个白色塑料袋和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人民币75634元;从后院的一棵树下查获外用紫色塑料瓶、内用透明玻璃瓶装着的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可疑物5袋。公安民警当场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人民币、手机等物予以扣押。经询问,刀某某称从后院树下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其儿子朗小建的;从后院鸭圈内查获的人民币是家里种田的收入,因害怕朗小建在家里找到钱后拿去吸毒,所以把钱藏在鸭圈里。当日15时8分,公安民警在朗小建回家时将其抓获,其对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藏匿毒品的现场进行了指认。因无证据证实朗小建的母亲刀某某参与犯罪,盈江县公安局于案发当日决定对刀某某取保候审。侦查人员扣押的手机一部、人民币75634元已经发还刀某某。4、称量、取样笔录、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定证书、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检定员资格证书、鉴定聘请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朗小建家后院树下查获的5袋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02.85克,从中取样0.34克进行定性检验,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称量毒品的电子天平检定合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合法有效,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朗小建对毒品称量过程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查获毒品的形状、包装、数量及对毒品的称量、取样情况以及被告人朗小建对其藏匿毒品的现场、查获毒品的位置、查获的毒品、扣押的物品进行指认的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提取被告人朗小建的尿液进行吸毒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7、证人证言。(1)刀某某(朗小建的母亲)证实2016年11月2日中午12时左右,她在盈江县平原镇新莲村委会二村二组68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了,民警从她家后院的鸭圈内查获了人民币75634元,从后院的一棵树下查获一个紫色塑料瓶。从鸭圈内查获的人民币是家里种田和卖地的钱,因为她大儿子朗小建吸毒,怕朗小建来偷家里的钱,就把钱藏在鸭圈里面了。从后院树下查获的紫色塑料瓶是朗小建的,里面装着什么她不知道。(2)朗某乙(朗小建的父亲)证实2016年11月2日,公安民警在他家后院查获了7万多元人民币和一些毒品。这些钱一部分是家里种田赚来的,一部分是社上分给的,因为他儿子朗小建吸毒,他怕朗小建在家里找到钱拿去吸毒,就叫他媳妇刀某某把钱藏在鸭圈里。朗小建平时吸毒,从他家后院查获的毒品应该是朗小建拿来藏着的。(3)朗某甲(朗小建的兄弟)证实2016年11月2日中午12时左右,公安民警到他家找到他母亲刀某某,还在他家查到一些东西,具体是什么他不知道,之后把他母亲刀某某带走了。因为他哥朗小建吸毒,他想着公安民警是来找朗小建的,他就出去找朗小建。他在家旁边的一个窝棚内找到朗小建,告诉朗小建他们的母亲刀某某被公安抓走了,让朗小建赶紧回家。当天下午15时左右,朗小建回到家的时候,公安民警已经在他家了,随后朗小建就被抓走了。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朗小建供述他吸食毒品海洛因和“马笃”(指甲基苯丙胺片剂),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次。2016年11月2日15时左右,他回家的时候,公安民警已经在他家了,他刚到门口就被抓了。从他家后院一棵树下查获的毒品是他藏放的,是用一个紫色塑料瓶装着,里面有一个透明玻璃瓶,玻璃瓶里有5袋蓝色塑料袋装着的“马笃”,“马笃”的学名叫什么他不知道,是红色的象药片一样,有很浓烈的香味。这5袋“马笃”是他以每袋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和一个不知名的缅甸男子买来自己吸食的。朗小建辩解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在他家查获毒品后把他母亲刀某某抓了,他兄弟朗某甲来找他,叫他回去认他的毒品,他回家的时候已经知道公安人员在家等着他,他是主动回去接受调查的。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朗小建供述的卖毒品的缅甸男子无法查证。上列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足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朗小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2.85克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朗小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案证据证实,本案公安机关获取的线索是匿名群众举报被告人朗小建的母亲刀某某有贩卖毒品嫌疑,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到朗小建家抓获了刀某某并查获了涉案毒品,朗小建得知情况后主动回到家中指认了其藏匿的毒品,并如实供述了因吸毒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人提出朗小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已经注意,并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朗小建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朗小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朗小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2.85克及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本启审判员 杨云梁审判员 周崇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