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云龙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951号之一被执行人:高云龙,男,1973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云龙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09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6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云龙缴纳罚金25万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3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云龙名下银行存款0.2032万元,并已上缴国库。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查找不到该车下落。3.本院曾到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前南台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高云龙财产状况,未能查找到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额尚有24.7968万元未能执行。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高云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被执行人高云龙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云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芳芳审判员 谭 勇审判员 胡前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