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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夏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夏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宋刚。被执行人:夏晓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夏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夏晓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971202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晓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53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