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7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新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吴伟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新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吴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760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新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清风街1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12480815。法定代表人:刘家纯。委托代理人:贺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文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伟文,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新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吴伟文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57786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680元、公告费1000元;协助申请执行人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编号为201309212243号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登记手续。案件应收执行费19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2016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函: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单方办理注销编号为201309212243号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登记手续。同日,已将回函发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2号之二1202号房因被执行人拖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抵押贷款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中(暂无拍卖结果),本案已申请参与拍卖款的分配。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7600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