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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巧恩、安阳力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巧恩,安阳力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巧恩,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力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路东255号。法定代表人:牛俊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巧恩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力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城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巧恩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在筹集资金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在未经开庭审理、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仅依据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就驳回申请人起诉,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申请人从未接触过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募集资金的公开宣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完全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涉及非法集资行为。即使被申请人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也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事实,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在未向申请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未向申请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下,就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属于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力城商贸公司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公安机关已经对力城商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但其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及司法机关刑事审判作出认定,不是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关于本案民事纠纷应否继续审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此被申请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决定了本案民事纠纷能否继续审理。刘巧恩从2011年7月2日到2011年9月8日分三次出借给力城商贸公司1600万元,利息分别按照月息三分和三分五计算。公安机关已将该三笔借款列为力城商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成部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裁定驳回本案民事纠纷原告起诉。当然,如果刑事侦查结果或刑事判决认定力城商贸公司前述三笔借款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刘巧恩可依法重新起诉。关于二审审理程序问题。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未向申请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未向申请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的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属驳回起诉的程序性案件,二审法院没有向申请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未向申请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二审裁定结果的正确性,且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提出本案因二审违反程序而应当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刘巧恩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巧恩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立初审 判 员 刘雪梅审 判 员 刘崇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跃兴书 记 员 苗歌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