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倪建与马明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建,马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倪建,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住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明福,男,生于1971年8月18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倪建依据(2016)渝0243民初48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明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明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170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2017年6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定:“一、由被执行人马明福于2017年6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倪建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倪建借款本金4500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倪建借款本金45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倪建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马明福于2018年1月20日前交到法院执行局。”现被执行人马明福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倪建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马明福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倪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