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志文与谷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文,谷金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66号原告吕志文,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生,住朝阳。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金贵,男,汉族,1951年10月15日生,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王潇骁,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志文诉被告谷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