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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志文与谷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文,谷金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66号原告吕志文,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生,住朝阳。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金贵,男,汉族,1951年10月15日生,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王潇骁,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志文诉被告谷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