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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庆亮与李欣、高瑞雪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庆亮,李欣,高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42号申请人:杨庆亮,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申请人:李欣,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申请人:高瑞雪,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申请人杨庆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高瑞雪名下的位于邹城市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庆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瑞雪名下的位于邹城市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从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李欣、高瑞雪负担(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