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威申请执行驻马店市爱华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驻马店市爱华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威,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爱华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威申请执行驻马店市爱华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威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2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乐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