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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樊跃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70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跃进,男,汉族,1960年4月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跃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跃进于2017年4月5日2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解放路252-1-2号其家中,容留汪某、钱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跃进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樊跃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跃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跃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