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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鹏、王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鹏,王贺,牛小军,郑孝民,尚春阳,张来全,朱麦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小军,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郑孝民,男,1970年6月3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尚春阳,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张来全,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朱麦林,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上诉人王鹏因与被上诉人王贺、牛小军、原审第三人尚春阳、郑孝民、朱麦林、张来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鹏,被上诉人王贺、牛小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斌,原审第三人郑孝民、朱麦林、张来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尚春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鹏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建霞审判员 朱军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