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彩锋与刘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锋,刘关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035号原告:梁彩锋,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关奇,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梁彩锋与被告刘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梁彩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彩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