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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彩锋与刘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锋,刘关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035号原告:梁彩锋,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关奇,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梁彩锋与被告刘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梁彩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彩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