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琴与重庆中拓机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张琴,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87475586F。法定代表人张军玲,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渝铜劳人仲案字(2016)第52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琴的工资等12886.8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进行查询,查明本案系系列案件之一,被执行人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12号有厂房六幢已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和本院查封,财产目前不便处置;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资本100万元,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未生产经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标的本金12886.8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琴本金12886.81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8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琴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