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巧珍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863号原告王巧珍,女,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姜忠,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珍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王巧珍以因客观原因,需变更起诉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巧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巧珍负担。审判长 洪 彦审判员 程 媛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