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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谭绍武与李全贵、刘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绍武,李全贵,刘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318号原告:谭绍武,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李全贵,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刘萍,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谭绍武与李全贵、刘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谭绍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绍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谭绍武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宇            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