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谭绍武与李全贵、刘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绍武,李全贵,刘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318号原告:谭绍武,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李全贵,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刘萍,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谭绍武与李全贵、刘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谭绍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绍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谭绍武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宇 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