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滨海县北方建材商场与孟娄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北方建材商场,孟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北方建材商场。负责人王兆华。被执行人孟娄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北方建材商场与被执行人孟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孟娄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