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中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合申请执行程瑞江等到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合,程瑞江,席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焦中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合,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4196211100013。被执行人程瑞江,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32928196307063318第三人席利锋,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219570816501X。本院在执行王志合、陈沉与程瑞江、李燕、李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第三人席利锋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席利锋称已于2017年1月将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三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调查程瑞江并未收到席利锋的还款。本院认为程瑞江对第三人席利锋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三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席利锋也未向本院提供已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程瑞江对第三人席利锋的到期债权40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原友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