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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福州鑫顺发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福州鑫顺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18号申请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988517066。法定代表人:王春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继文,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310779230。(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福州鑫顺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红星村9#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4707427J。法定代表人:江清雪。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与福州鑫顺发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鑫顺发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车牌号为赣C×××××的丰田牌小型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66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福州鑫顺发服饰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鑫顺发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田牌小型客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