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8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晓宝与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宝,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982号原告:孙晓宝,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友弟,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子房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董作联,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晓宝与被告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计879元,由原告孙晓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