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姚同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309号申请人姚同付与被执行人姚书成、申素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峰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07)峰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永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