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焦盼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焦盼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956号原告: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华丰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8902617D。法定代表人:李瑞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娟,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盼红,女,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瑶,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盼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