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古蔺县郎乡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县郎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72XM。法定代表人:熊安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古蔺县郎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组织机构代码66275629-6。法定代表人:王叙蔺,董事长。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古蔺县郎乡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482163.40元及利息、诉讼费423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古蔺县郎乡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除他案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住房、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除他案正在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四川省古蔺县郎乡酒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处置结束后,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治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