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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天雄与党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雄,党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224号原告:陈天雄被告:党成生原告陈天雄与被告党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成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陈天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欠款及利息共计2.6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日,被告党成生经济遇到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整,并许诺2分利息,后经努力索款还给原告2万元,现还剩1万元本金及1.6万元利息未还。按照原告与被告当时借款口头约定的是月息按两分计算,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截止2017年2月份,被告共计欠原告的利息1.6万元。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总计还款2.6万元。党成生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日,被告党成生向原告陈天雄借款3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现原告认为被告还欠其1万元本金及1.6万元利息未偿还;同时,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为1.6万元。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被告缺席未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党成生返还原告陈天雄借款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有安人民陪审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马耀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永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