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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温宝花、陈杨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宝花,陈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607号申请人温宝花,女,生于1968年09月23日,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杨兵,男,生于1972年08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温宝花与陈杨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