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温宝花、陈杨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宝花,陈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607号申请人温宝花,女,生于1968年09月23日,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杨兵,男,生于1972年08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温宝花与陈杨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