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铁环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铁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铁环,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2015年11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0月1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铁环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豫122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铁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以来被告人宋铁环到北京上访,主要反映2004年东方希望集团建厂时期占用自家土地赔偿不公问题以及2005年宋铁环父亲宋海成遭遇车祸死亡问题。对于宋铁环反映的占地赔偿问题,渑池县国土局经过调查于2016年4月18日以文件形式答复宋铁环,告知其反映的占地赔偿不公平问题不属实。2016年5月27日,渑池县仰韶镇政府也以文件形式出具了结案报告,告知宋铁环反映的土地赔偿不公平问题不属实。关于被告人宋铁环反映其父亲宋海成在2005年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问题,该事故发生在2005年11月21日。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赔偿受害者家属10万元现金,肇事司机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宋铁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声称父亲死亡不是交通事故而是被人谋害不属实。2015年11月23日和25日,被告人宋铁环连续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北京市公安局将其查获后训诫。渑池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9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宋铁环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北京市公安局将其查获后训诫,渑池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5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宋铁环第三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北京市公安局将其查获后训诫,渑池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3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八日。2016年12月7日,宋铁环第四次到北京,跑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北京市公安局将其查获后训诫。渑池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9日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书证渑池县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办公室交办单,被告人宋铁环的户籍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渑池县公安局对宋铁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渑池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仰韶镇人民政府关于宋铁环反映问题的结案报告,渑池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宋铁环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渑池县公安局关于宋铁环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渑池县公安局仰韶派出所宋铁环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焦某、贺某、王某、曹某、上某的证言;被告人宋铁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铁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宋铁环以指控犯罪事实不属实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宋铁环称指控犯罪事实不属实的上诉理由,经查,宋铁环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信访活动,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并分别被渑池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次,其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仍继续多次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事实有北京市公安机关的训诫书、渑池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渑池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宋铁环反映问题的结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焦某、贺某、王某、曹某、上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宋铁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宋铁环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玉涛审判员  孙志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