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桂青与杨成、杨国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青,杨成,杨国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263号原告:高桂青,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杰(特别授权),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杨国和,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大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室、704-709室。负责人:陈新初,平安财保盐城支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青诉被告杨成、杨国和、平安财保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桂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成、杨国和、平安财保盐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青撤回对被告杨成、杨国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蔡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丹丹书 记 员 管仁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