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显胜、潘文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胜,潘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显胜,男,被执行人潘文德,男申请执行人黄显胜与被执行人潘文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81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文德未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显胜55678.7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显胜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9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确定案件承办人通知书。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两查”。2017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7)桂1281执39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潘文德的银行存款3533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潘文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显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潘文德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潘文德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执行。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81执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厚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