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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鲍献军、郑英英与陆蕴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献军,郑英英,陆蕴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507号原告:鲍献军,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郑英英,女,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一玲,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蕴菊,女,198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莺,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献军、郑英英与被告陆蕴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鲍献军、郑英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献军、郑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鲍献军、郑英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