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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算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算3号之二申请人: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办公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诉讼代表人:曹国华。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聂冬梅与被申请人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苏0281民算3号决定书,确定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6)苏0281民算3号之一裁定书,确认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2017年6月28日,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2016)苏0281民算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清算报告将清算财产分配完毕,清算工作已经结束,请求本院终结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已将清算财产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阴博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沈洪兴代理审判员  王杰兵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楠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二款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36、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