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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艳珍、桂林欣益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珍,桂林欣益化工有限公司,龚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珍。被执行人桂林欣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顺生。被执行人龚顺生。申请执行人刘艳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桂林欣益化工有限公司、龚顺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