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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国伟、杨某某等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5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国伟,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庄学军,上海市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人钱某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人褚某某,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黄建荣、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国伟及其辩护人庄学军、被告人杨某某、欣欣、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非法狩猎部分2017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携带禁用的捕鸟工具气枪、弹弓、照明灯等物,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蒸淀社区的三个小树林内捕杀鸟类20只,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0只鸟类均属野生鸟类。另查明,被告人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初步鉴定意见、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周国伟非法持有枪支部分2017年1月起,被告人周国伟在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家中,藏匿发射钢珠和铅弹的气枪各1支。至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周国伟使用上述枪支狩猎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2支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周国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周某某、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周国伟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以两罪并罚。被告人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褚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周国伟应实行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国家枪支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国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缴获的气枪2支、铅弹12颗、钢珠9颗、弹弓1把、头灯1只予以没收。诫勉语: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你们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   晓   镍审 判 员 高   金   登人民陪审员 王   丽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兼任书记员王珊珊判后寄语:周国伟、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你们四人因一时兴起,不仅导致20只野生鸟儿死亡,而且你们自己也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希望你们能通过本起案件,认真吸取教训,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及破坏环境资源的严重后果。希望你们回到社区后,能用心呵护环境、节约资源,善待每一个生命,做环境资源的忠实守护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审判长林晓镍审判员高金登人民陪审员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