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捷与喻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捷,喻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807号原告:郑捷,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邹敏,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黎明,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郑捷与被告喻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喻黎明名下的、牌号为鄂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用登记在郑捷名下的、牌号为鄂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喻黎明名下的、牌号为鄂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登记在郑捷名下的、牌号为鄂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恒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