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7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伟,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南曦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邵国强,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曦光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肯德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肯德基公司的两份函件及派出所报警记录、对方保安队长的证言均能够证明肯德基公司主动要求交接和腾退房屋,南曦光大公司阻挠腾退房屋的事实,未能及时腾房系因南曦光大公司的阻挠,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二审判决生效后南曦光大公司仍然阻挠肯德基公司腾房,直至肯德基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得以腾退。(二)肯德基公司已穷尽了所有办法,包括发律师函、报警等,积极要求办理交接,但南曦光大公司拒不配合,并强行阻挠,肯德基公司对逾期交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二审判决对于南曦光大公司的阻挠行为予以了认定,但认定肯德基公司有责任,且承担50%以上的责任没有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肯德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南曦光大公司与肯德基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4年12月2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双方对于应当先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再搬离、拆除设备,还是先行搬离、拆除设备后,再办理交接手续问题产生争议,导致涉案房屋没有及时腾退,产生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并无不当,据此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本案实际。肯德基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