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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齐某、靳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齐某,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靳某,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齐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邑县人民法院(2011)武清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靳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某银行存款199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保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