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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崔新强与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强,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015号原告崔新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1号冀兴大厦B座618。法定代表人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强与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崔新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