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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华颖与黄骅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颖,黄骅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30号原告:刘华颖,女,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个体,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田,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梅,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列原、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恒达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追加恒达房地产公司原股东张长瑞、张忠波、万丽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提交公司新股东与原股东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本院认为: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不因股东的变更而改变,被告公司新股东与原股东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内部协议,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追加原股东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可以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骅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张长瑞、张忠波、万丽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人民陪审员  曹馨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