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霞与孙志仁、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孙志仁,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民初2685号原告:张霞。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敏。被告:孙志仁。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孙志仁,经理。原告张霞与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孙志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霞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孙志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05000.00元;2、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开始发生业务,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进服装。2015年5月15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0000.00元,被告承诺2015年6月12日前付清上述货款。上述货款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孙志仁未做答辩。原告张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还款协议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孙志仁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举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与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开始发生业务,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进服装;2.2015年5月15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0000.00元,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载明“截至2015年5月15日,我公司欠淄川客户张霞货款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6月12日前还清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2015年5月15日”。被告孙志仁在该还款协议中签字;3、被告孙志仁系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4、原告催要上述货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霞与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亦收取货物,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70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00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孙志仁在协议中签字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志仁作为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对账单中签字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志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孙志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可就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霞货款700000.00元;二、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霞经济损失300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4195.00元,两项共计15345.00元,由被告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钦明审 判 员 石爱玲人民陪审员 耿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昱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