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颜冬梅、袁应生与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冬梅,袁应生,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02行初123号原告颜冬梅。原告袁应生。委托代理人吴松祥(特别授权),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朱春红。原告颜冬梅、袁应生诉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冬梅、袁应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冬梅、袁应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