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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志红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2民初1287号原告吕志红,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许良镇吕店村,身份证号410822198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三,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金城乡南庄村,身份证号410822198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8月13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小三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吕志红借款11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孙小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李云霞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