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郦美与谢兴轩、李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郦美,谢兴轩,李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94号原告:朱郦美,女,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洛龙区。被告:谢兴轩,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李淑敏,女,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伊川县。原告朱郦美与被告谢兴轩、李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郦美申请缓交获部分批准后,剩余案件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郦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