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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春礼与宋淑文、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礼,宋淑文,宋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498号原告:王春礼,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宋淑文,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宋晓丽,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王春礼与被告宋淑文、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春礼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