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春礼与宋淑文、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礼,宋淑文,宋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498号原告:王春礼,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宋淑文,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宋晓丽,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王春礼与被告宋淑文、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春礼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