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彭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76号罪犯彭伟,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7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彭伟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6677元。本院认为,罪犯彭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彭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