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某某,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33623号原告:步某某,男,1977年8月31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平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霖,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原告步某某与被告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步某某与饶某于2006年11月11日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利物浦都市区利物浦区登记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严重差异,步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利物浦郡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步某某所有,由步某某支付饶某人民币60万元及8,415英镑,饶某于2016年9月29日前配合步某某办理该房屋产权更名手续等。当地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于2014年1月21日生效。现步某某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饶某却拖延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步某某曾多次联系饶某,均未果,故诉至法院。饶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1月11日,步某某与饶某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利物浦都市区利物浦区登记办公室登记结婚。2013年3月11日,步某某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利物浦郡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该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LV13D00251号判决,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于2014年1月21日生效。2014年1月13日,步某某、饶某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利物浦郡法院达成如下协议,约定:步某某支付饶某人民币60万元及8,415英镑,饶某在收款后12个月内向步某某转让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等。2016年10月18日,步某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利物浦郡法院LV13D00251号判决,该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沪02协外认1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利物浦郡法院就步某某与饶某离婚一案所作LV13D00251号判决中双方离婚条款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另查明,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为步某某、饶某。还查明,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6日期间,步某某先后四次支付饶某合计39,133.27英镑。2014年9月30日,步某某支付饶某1万英镑;次日,步某某支付饶某5,000英镑;2014年10月9日,步某某支付饶某121英镑。2015年9月25日,步某某支付饶某6,200英镑;次日,步某某支付饶某1万英镑;2015年9月28日,步某某支付饶某380英镑。本院认为,步某某、饶某在离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步某某所有、步某某支付饶某折价款、饶某在收款后12个月内向步某某转让该房屋产权等,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步某某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然饶某未按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行为显属不当。现步某某主张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步某某办理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步某某名下;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按政府相关规定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饶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步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刚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