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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王良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王良纪,余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棋盘街。负责人:柴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良纪,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余晓明,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与王良纪、余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5日向王良纪、余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504.4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13元、执行费766元。但被执行人王良纪、余晓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良纪存款76801.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前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宝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