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洪德与陆峰、林续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德,陆峰,林续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16号原告:梁洪德,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邳州市。被告:陆峰,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林续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梁洪德与被告陆峰、林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梁洪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洪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洪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梁洪德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