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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洪德与陆峰、林续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德,陆峰,林续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16号原告:梁洪德,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邳州市。被告:陆峰,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林续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梁洪德与被告陆峰、林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梁洪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洪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洪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梁洪德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